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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作者:    文章来源:本地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5

  第十七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持生育证中期妊娠后非医学需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是农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给予照顾,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治疗不孕不育找对病因很关键。因诊断不清所造成的误诊、漏诊无疑让患者雪上加霜。当你明确了不孕不育的原因,离怀孕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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